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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化发展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化发展专题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绿色化发展专题项目,是指为推动“十四五”期间绿色化发展,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所实施的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工业节水等项目。
第三条 绿色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
(一)绿色制造项目
1.自愿性清洁生产:已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
2.绿色工厂: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
3.绿色设计产品:产品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称号的企业。
4.绿色工业园区:获得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5.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的企业。
6. 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企业。
7. 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获得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称号的企业。
8.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产品获得国家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称号的企业。
9.绿色数据中心:获得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的企业。
10.再生资源规范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废钢铁、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环保装备制造业等)规范(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
(二)工业节水项目
获得国家、省、市各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园区。
(三)节能降耗项目
采用直接奖补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工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的项目范围,在该年度的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申报企业(单位)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3.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绿色制造项目
1.自愿性清洁生产:对通过市级工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最高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绿色工厂: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绿色设计产品:对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称号的企业,单个产品最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绿色工业园区: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称号的园区,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对获得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称号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称号的企业,单个产品最高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型号产品累计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9.绿色数据中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再生资源规范公告: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废钢铁、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环保装备制造业等)规范(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工业节水项目
1.水效领跑者:对获得国家重点用水园区、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园区、企业,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省级节水标杆:对获得省级节水标杆园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市级节水型企业:对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三)节能降耗项目
节能降耗项目实行项目入库管理。对入库的项目,以事后奖补的方式按不超过核算后项目设备、仪器购置总金额的2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项目投入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核算,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含配套软件)。项目投入须符合工业节能、工业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申报项目设备、仪器购置总额的下限以申报文件为准。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申报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节能降耗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获得绿色制造、工业节水国家级称号以及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