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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狮王阿醒”动漫形象,两家公司打起了版权官司。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金狮文化传播(佛山)有限公司(下称金狮公司)起诉广州正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正佰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正佰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并销售的T恤服装产品上使用金狮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狮王阿醒”的舞狮头图案(下称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侵犯了金狮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须赔偿金狮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缘由:两只狮子“撞脸”
金狮公司在2018年创作了“狮王阿醒”动漫形象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狮王阿醒”深受市场欢迎,目前“狮王阿醒”动漫形象已经在服装、手办模型、手机配件等领域进行了授权。
2020年,金狮公司偶然发现,在“www.1688.com”网站搜索“正佰公司”,页面出现多款商品,其中“2020短袖男夏季国潮中国风个性狮头印花潮流大码宽松T恤男”图片中的狮头图案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狮王阿醒”动漫形象十分相似。
金狮公司认为,正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并生产销售的行为涉嫌侵犯金狮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沟通无果后,金狮公司将正佰公司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正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狮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金狮公司在传统醒狮及狮子石雕的基础上搭配了自己的元素,对狮子形象的五官形状、须发线条、整体神态等进行了选择、编排、组合与表现,并加上了祥云等元素,从而创作出有别于传统醒狮形象的狮子头,是对公有领域素材的重新创作,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和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和独有的审美意义。
被诉侵权狮子头使用了金狮公司作品狮子头的独创性表达,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法院判令正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金狮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金狮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一审判决后,正佰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正佰公司诉称,首先,金狮公司的涉案狮子头图案没有独创性,其所有的表现元素都早已经在公共领域有所体现,正佰公司不涉及侵权,且正佰公司使用的仅为狮子头部,而非完整作品。
其次,正佰公司系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并在借鉴大量其他案外第三人的在先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了被诉侵权图案,并作了著作权登记,同时获得了图案相关的商标权,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实,并依法享有著作权。
最后,正佰公司没有接触过涉案美术作品,金狮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图案整体上不构成近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金狮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利基础审查问题上,就金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且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在作品局部是否可以单独予以保护的问题上,涉案作品狮子头部具备认定为作品的条件,可以作为单独作品予以保护。经比对,涉案美术作品狮子头部与被诉侵权舞狮头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被诉侵权的舞狮头图案是否为正佰公司独立创作的问题上, 从创作时间及著作权登记时间来看,金狮公司都先于正佰公司,并且正佰公司不能对典型特征设计思路进行合理解释,正佰公司接触涉案美术作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正佰公司作品不具备独创性。基于此,一审法院审理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原判。
释法:认定作品属性
在该案中,“狮王阿醒”动漫形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关键,二审法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本意,在合理考量作品创作空间的基础上,将公共领域元素与作者创作元素相区分,准确认定涉案作品属性。二审法院从作品应具有创造性的根本要件出发,充分阐释了局部作品侵权的原因和认定标准,对此类案件审理有一定指导意义。
该案二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石静涵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该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作品独创性判定及作品局部是否可以单独予以保护。
石静涵表示,舞狮形象虽然是传统民间文化的产物,其头部带绒毛、圆眼、大嘴等设计元素也存在于公有领域,但作者在传统造型基础上通过再创造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舞狮美术作品,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仅因题材相同而简单否定作品的独创性。同时,涉案作品来源于传统民间文化中的舞狮形象,表达方式受到作品题材的限制,在此基础上,涉案作品与公有领域作品表现出一定程度差异,应当认定具有独创性。
石静涵同时表示,狮子头部虽然是涉案作品的局部,但同样属于著作权法应予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相似性比对与专利侵权案件中技术比对不同,并不存在以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限定的保护范围,而是重点审查涉案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要求。只要符合上述要求,无论是涉案作品或是涉案作品的局部,均应当予以保护。
随着国潮文化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从业者把目光聚焦到传统文化领域,那么,相关从业者该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雷电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 相关从业者在创作作品时,应当独立构思完成,注意与在先作品以及公有领域作品形成差异,以使作品具有独创性。在作品创作过程中注意保留创作过程的证据,对典型特征的设计思路应当存在合理解释。对于作品中存在独特设计的局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单独进行著作权登记。对于作品使用的重要事件和时间点,如发表、宣传使用、重要媒体报道等,应当保留相应证据。
雷电同时指出,对于作品的使用方,在使用之前应当对该领域及相关相近领域的在先作品作一定程度的了解,注意规避相似设计,尽量使用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如果作品与其他在先权利相近似,存在较大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下,要及时联系权利人获得授权后再使用,从而规避侵权风险。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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