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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管委会科技教育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金融局、水乡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各镇街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东科〔2022〕41号)。
二、受理对象
符合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的各类主体。
三、申请要求与标准
(一)申请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东莞,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东莞。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
2. 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概念验证、中小试验证、研发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创新资源引进培育等。
申报单位上述业务须为社会公共性服务,不能只服务本申报单位。
3.拥有开展业务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4.具有稳定专业的研发团队。申报单位全职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少于2名。
5.具有较好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申报单位应至少满足以下5个条件之中的2个。
A:用于科研的相关仪器设备、软件等资产500万元以上。
B:2022年度机构收入5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比不少于20%。
C:2022年度承担研发项目2个以上,或相关研发项目经费300万元以上。
D:2022年度获得技术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除外,以与我市企业签订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合同金额为准)。
E:2020至2022年期间从本单位外转移转化2个以上科技成果,并取得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
6.具有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和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仪器设备、中试车间、实验室等资源向社会开放。
7.在有效期内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高水平研究院、经市政府审批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无需进行申报,直接由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3年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指南.docx
2.2023年度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项目申报书.docx
3.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科〔2022〕41号).pdf